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监测和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35号,以下简称《通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监测和公布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湘教毕办〔2004〕1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201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统计、监测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就业率统计、监测对象为全校2014届本科、专科毕业生,统计时间截止7月25日,报送材料时间为7月30日之前。
二、需整理的材料: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入学通知书等原件或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分就业材料类型按协议书编号从小到大排序整理成册,并将上述材料扫描或照相上交电子档,其电子扫描件、相片应清晰完整,统一按“‘协议书编号’+‘姓名’”的形式命名,上报时只需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存放学院备查。
三、就业情况统计数据库制作—就业情况反馈
就业情况反馈是将离校后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情况,重新如实反映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一个数据上报审核过程。在不改变已派遣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上所有内容的情况下,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操作:
1、毕业时回生源地或中心托管的二次就业后又在当地或异地落实就业单位的,视单位性质填“单位性质”代码,以临时、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状况”改填为“04(灵活就业)”,在“扩展项
2、将《报到证》开至生源地或户档关系托管地,就业状况为“待就业”,现本人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单位性质”分别改填“75(自主创业)”、“76(自由职业)”, “就业状况”分别填“02(自主创业)”、“05(自由职业)”,在“扩展项
3、将《报到证》开回生源地或中心托管的就业状况为“待就业”,现又入伍、出国、继续参加专升本学习或读研,“单位性质”改填“40 (部队)”、“85(出国)”或“80(升学)”,“就业状况”改填“01(就业)”、“ 07(出国)”或“06(升学)”,在“扩展项
4、原户档留校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去向为待分,现又落实单位但户档仍留校的:按非派遣的情况重新填报。
5、原未办理过《报到证》,现为“20(升学)”、“40(出国)”等情况,按毕业去向为“升学”或“出国”的有关要求填写;
6、扩展项5请勿填与就业情况无关的内容,如未及时清空无关内容,造成就业情况统计结果有误,责任由各学院负责。
完成上述工作后,在校级生源中,点击“浏览”按钮,在中间浏览窗口上方选择“就业情况反馈(公用)”查询格式,显示本次就业反馈的学生信息,并再次予以核对。点“审核”按钮,选择“就业反馈审核,点“开始审核”按钮,确保中间审核状况窗口无任何错误提示信息。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报送。现系统中数据为派遣最新情况,请勿随意删除人员数据,如有问题请与就业指导中心王锋老师联系:0743-2161650;14届毕业生就业系统jy.hunbys.com;帐号及密码不变。
四、就业核查
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和省就业指导中心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初次就业情况核查小组,核查各高校就业情况。核查主要以问卷调查结果及“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反馈的信息为基础进行,核查面为各高校报送信息的15%以上,核查工作于9月底完成,经核查小组核查后,核查情况将于10月上旬反馈给各高校再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初次就业率统计、监测是教育系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请各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明确的就业统计“四不准”精神(即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安排专人负责,动员相关人员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确保准确、客观、真实地填报好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相关信息。
吉首大学招生就业处